近日,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下發(fā)了《海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公布了51種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一旦有單位被認定有不良行為,最高可被罰款30萬元,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依法被處分或處罰。
據(jù)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防火部張剛部長介紹,為落實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對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和制約,督促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條例》、《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海南省實際情況,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本辦法。這51種不良行為主要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消防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以及列入消防監(jiān)督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和個人。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實并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標準,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為;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受到《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合格消防產(chǎn)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chǎn)品,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
這四大類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在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提供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認定范圍》中,具體劃分為51種違法行為。消防部門根據(jù)《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條例》的有關條款對這些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其中根據(jù)違法行為的嚴重程,最低罰款1000元,最高可達30萬元。
各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或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依法給予消防行政處罰并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認定范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在案件法定救濟時限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nèi),填寫《海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申請表》并將相關內(nèi)容錄入社會公眾服務平臺“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板塊”,上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上報的不良行為進行審核,并于每月5日前進行公布,不良行為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
法定救濟時限內(nèi)未完成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公示期限至少6個月,公布時限根據(jù)《公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基準》裁量階次分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種程度,公布時間分別為6月至10月、10月至18月,18月至26月,26月至36月。未經(jīng)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fā)布不良行為或刪除已公布的不良行為。
凡年度內(nèi)被公布3次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譽不良單位和個人名錄”,于下一年度2月前集中向社會公示并抄送相關行政部門,并建議有關行政部門重點監(jiān)管,建議有關單位及社會群眾謹慎發(fā)生業(yè)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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