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2014年1月以前已建成的制鞋、制衣、制帽、注塑、汽車用品等可燃物品生產、儲存、經營行業(yè)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1、防火分隔
居住部分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居住部分不得用于出(轉)租或設置員工宿舍,僅限房東或生產經營業(yè)主居住,且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必須采用實體墻和水泥樓板進行分隔。
2、電線敷設
電氣線路必須套用阻燃或金屬管;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必須安裝匹配的空氣開關。
3、安全疏散
(一)生產、儲存、經營部分。設置在2層及以上樓層時,應配置兩部以上疏散樓梯;生產、儲存、經營用房內的閣樓(夾層)不得住人。
(二)居住部分疏散樓梯必須與生產、儲存、經營部分分開獨立設置,直通屋頂平臺的,同幢建筑各戶屋頂應相互連通。
(三)通用要求。室外連廊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不得采用門窗等進行封閉;疏散門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
4、管理措施
合用場所內屬于出租性質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雜物;所有員工必須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建筑周圍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的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構筑物;三層及以上房間的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
5、消防設施
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應放置4公斤及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應設置簡易火災報警裝置;生產、儲存、經營部分應在每個房間設置消防應急水龍頭,或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應配置消防應急照明,三層及以上的場所還須配置火場逃生應急箱。